一家培训公司为扩大业务,与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通过建设大量网站,以期实现在百度搜索关键词“霸屏”。可是在进行产品交接的时候,双方就合同的实现效果发生争议。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改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启学公司是一家从事相关培训业务的公司,为了增加公司知名度推广业务,该公司打听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持续在百度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排名中占据前列,以吸引用户浏览。启学公司遂找到易通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SEO优化合同》,双方约定易通公司向启学公司提供网站技术开发与搜索引擎优化技术(简称SEO技术)支持,合同期内建设运营24个网站,要求关键词“霸屏”。启学公司支付服务费14.4万元,服务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 合同签订后,易通公司按约为启学公司建设网站并提供SEO咨询服务和团队培训指导服务,启学公司于2021年8月支付了3.6万元后,再未付款。 2021年9月15日,易通公司完成了21个网站建设,并向启学公司进行了交付。可是当天晚上,易通公司发现部分网站因涉嫌内容抄袭被百度封禁了,遂通知启学公司并采取网站恢复措施,同时向启学公司截屏发送网站恢复情况。但是启学公司认为,网站被封是易通公司的责任,而且也并未实现他们需要的关键词“霸屏”,遂提出终止合同。易通公司不同意,诉至法院要求启学公司支付尾款和违约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启学公司提出因易通公司原因导致其部分网站被封,但对此并未到庭应诉并举证证明,反观易通公司举证,可以证明网站被封的原因在于启学公司追求加快速度而过度抄袭。此外,根据易通公司举证,部分网站被封后,易通公司已对网站进行了恢复并截屏告知了启学公司。现易通公司已经完成并交付合同约定的24个网站中的21个,也即已经完成绝大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提供了相应配套服务以及被封网站恢复服务,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启学公司提出的终止合同,故对易通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启学公司支付易通公司剩余服务费9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启学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SEO优化合同》明确将“关键词霸屏”作为主要目的,这种目的的核心是通过技术手段不正当地排斥其他经营者的优先展示机会,实现对用户的密集信息覆盖,垄断与用户的链接关系渠道。该合同目的自始就与百度搜索引擎算法的基础逻辑相违背,脱离了正当商业竞争手段的范畴,引发了逾越合理边界的技术手段风险。网络搜索引擎的网络生态秩序关系到广大不特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SEO优化合同》的合同目的及实际履行行为均已违反了上述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对于易通公司已经付出的劳动价值如何认定,上海一中院指出,两家公司均应当诚实守信,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不应片面追求网络流量与排名利益,破坏网络生态秩序,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负有同等过错责任。虽然已经完成开发备案的21个网站系模板型网站,制作难度并不高,但仍属于有价值的财产,易通公司为此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现网站控制权已转移给了启学公司。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网站控制权无需返还,启学公司应予以合理的折价补偿。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认定启学公司已经支付的3.6万元已经足以补偿易通公司的模板型网站建设费用。 综上,上海一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SEO优化合同》无效,驳回易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