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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时间:2024-07-16 11:54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2 次
中国法院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自办视频播放业务。中国法院网是世界最大的法律网站、法律新闻网站,为社会提供最丰富的法律资讯、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直播,今天直播的是一起公开宣判案件,即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

[08:46:26]

[主持人]:

先向大家介绍下案情:原告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北京百度公司涉嫌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违反《反垄断法》,将百度公司诉至我院。
百度公司庭审中认为,系因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08:50:01]

[主持人]:

本案件被称为“反垄断第一案”,受到了多家媒体关注,中国法院网对本案件同步进行视频直播,网友登录中国法院网视频台也可以收看。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法治中国、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等多家媒体也在现场进行直播。

[08:56:35]

[主持人]:

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已经到庭,庭审即将开始。

[08:59:36]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携带寻呼机、手持电话的人员,请关机。违反上述法庭纪律,值庭法警和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03:03]

[书记员]:

请坐。

[09:04:20]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对(2009)一中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09:05:10]

[审判长]:

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人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冠珏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格民、李长青,被告北京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09:06:16]

[审判长]: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从2008年3月起,原告开始对被告经营的百度搜索进行竞价排名的投入。2008年5月,原告由于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开始减少投入额。2008年7月10日,原告发现自己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的日访问量骤减,以该日为分界点的前后两个月的访问量也出现大幅降低。

[09:07:24]

[审判长]:

2008年9月25日,原告通过对谷歌搜索和百度搜索收录情况进行查询后发现,谷歌搜索对全民医药网()的收录为6690页,而百度搜索仅收录了4页,且百度搜索收录这4页的原因还是由于原告参与了百度搜索的竞价排名。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由于原告于同一时期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根据业界的相关报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百度搜索已经具有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

[09:09:03]

[审判长]:

被告利用这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106 000元;2、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后原告又向本院提交对于起诉意见的补充说明称,由于原告现已将全民医药网的域名变更为(),原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对原域名()的屏蔽已无实际意义,故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对新域名()的屏蔽。

[09:09:58]

[审判长]:

被告北京百度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当庭口头辩称,首先,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09:12:15]

[审判长]: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此外,原告所提供的关于被告市场占有率的证据均仅仅涉及短暂的时间段,市场份额或者市场占有率也不能作为评判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

[09:12:39]

[审判长]:

最后,关于原告在起诉意见中所提到的两个域名。域名一(即)是由于存在大量“垃圾外链”而被被告减少了收录,域名二(即)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是没有内容的,搜索引擎对于没有内容的网站是不会进行收录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9:12:59]

[审判长]: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的全称为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医药信息咨询,其为全民医药网()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的全称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主要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含利用、网络发布网络广告;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等,被告是百度搜索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在案佐证。

[09:13:57]

[审判长]:

原告为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

《中国证券报》2008年9月17日第四版中有题为《百度坐拥中国搜索市场近2/3份额》的文章,该文指出:“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昨日(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调查结果显示,百度以65.8%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正望咨询公司自2007年度的调查开始,采用任意一天内该搜索引擎使用的人次数占所有搜索引擎所使用的人次数的比例来定义该搜索引擎的市场份额。

[09:15:09]

[审判长]:

正望咨询公司表示,此次调查于2008年8月份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方式进行,共完成有效样本4150个……涵盖了中国东、中、西部总计18个主要城市,对经济区域和网民人口数均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09:15:35]

[审判长]:

2008年10月23日,在百度搜索网站()的“公司新闻”栏目下有题为《百度Q3客户数欲破20万大关 付费搜索增长稳健》一文,该文指出:“根据第三方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搜索引擎广告整体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7.3亿元人民币,而2008年搜索引擎广告市场规模将比2007年增长80%以上。……

[09:16:20]

[审判长]:

在分析师看来,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已经在搜索引擎市场稳稳占据70%以上市场份额,并且是全国所有互联网站中单一品牌用户到达率最高的公司,这让客户在百度平台上的推广近乎扩大到‘中国全体网民’,因而也是百度付费搜索业务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中国证券报》2008年9月17日第四版、百度搜索网站()“公司新闻”打印件在案佐证。

[09:17:01]

[审判长]:

原告为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全民医药网曾先后使用过两个域名,即域名一(),该域名在2008年10月6日被原告停用,并于同日启用新域名即域名二(),域名二()在启用前的两年内并没有内容。

[09:17:46]

[审判长]:

2008年3月3日,原告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开始参与百度搜索的竞价排名。2008年5月,原告因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开始降低竞价排名的投入,至2008年7月,投入额降至最低。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09:18:25]

[审判长]:

2008年9月25日,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对51.La网站( 51.La)页面显示情况进行了实时打印。从该网站中流量信息栏目中的内容可见,全民医药网()在2008年7月9日的访问量为2666IP,浏览量为10331PV。2008年7月10日,全民医药网()的访问量为701IP,浏览量为6322PV。2008年7月11日的访问量为626IP,浏览量为6210PV。从2008年6月10日到2008年7月9日的访问量为88095IP,浏览量为251684PV。从2008年7月10日到2008年8月9日的访问量为18340IP,浏览量为123905PV。

[09:19:14]

[审判长]:

2008年9月25日,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对谷歌(Google)搜索对于全民医药网()的搜索结果进行了实时打印,从打印情况可见,在搜索关键词部分输入“site:qmyyw.com”后,共有6690项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符合查询要求。同日,原告通过公证程序在百度搜索网站()的搜索关键词部分输入“site:qmyyw.com”后,共有4项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符合查询要求。

[09:19:54]

[审判长]: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在原告所诉争的时间内,确曾在自然排名部分对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

[09:20:23]

[审判长]: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9050号公证书、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9051号公证书、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9052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09:20:49]

[审判长]:

被告为证明其在自然排名部分对全民医药网()减少收录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而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

[09:21:18]

[审判长]:

百度搜索的结果排名方式有两种: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一种营利模式,客户付款的数额与排名的顺序直接相关,付款数额越多排名顺序越靠前。自然排名是一种非营利搜索服务模式,被收录网站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具体的排名顺序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所设定的算法规则决定。

[09:21:46]

[审判长]:

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服务系统,自然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后均标注有“百度快照”四字,竞价排名部分的搜索结果后有“推广”二字。在百度搜索引擎根据网络用户输入的关键词显示搜索结果时,一般情况下,自然排名结果的列表出现在网页左侧,竞价排名结果的列表出现在网页右侧,但在搜索结果的首页,会有部分竞价排名结果与自然排名结果同时出现在网页左侧的列表中。

[09:22:09]

[审判长]:

百度搜索自然排名的算法规则涉及内容权值(即网页内容与关键词的关联度)和超链权值(即网页获得的链接数量)两项因素。网页内容与关键词的相关程度越高,网页内容获得的链接数量越多,该网页在排名结果中的次序就会越靠前。而所谓的“超链作弊”,就是指通过人为设置大量与网页内容无关的链接(即所谓“垃圾外链”),提高网站或网页在自然排名中的位次的行为。如果一个网站存在“垃圾外链”,该网站在百度搜索自然排名中的位置将会受到影响。

[09:22:34]

[审判长]:

当“垃圾外链”被搜索引擎的反作弊机制识别后,搜索引擎将会自动对其进行处罚。目前,百度搜索的处罚方式有两种:一为降低作弊网站的超链权值,即把作弊网站中属于作弊部分的超链权值去除,并根据其作弊行为的严重性额外扣除一定的超链权值;二为减少作弊网站网页的收录数量,即减少作弊网站被搜索引擎收录的网页数量,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不收录作弊网站。

[09:23:07]

[审判长]:

在百度搜索网站()“网页搜索帮助-站长FAQ”栏目下,对与“网页收录问题”有关的内容进行了一问一答式的列举。其中的第六个问题是“什么样的网页会被百度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被百度收录或者从现有搜索结果中消失?”,在解答部分指出:“百度只收录对用户有价值的网页,任何网页在搜索结果中的去留变化,都是由机器算法计算和调整的结果。下列类型的网页,百度明确不会欢迎:A.网页作了很多针对搜索引擎而非用户的处理,使得用户从搜索结果中看到的内容与页面实际内容完全不同,或者使得网页在搜索结果中获得了不恰当的排名,从而导致用户产生受欺骗的感觉……”。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称,这即是其所称的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

[09:23:46]

[审判长]:

2008年11月12日,被告通过公证程序对20个网络地址下的内容进行了公证,上述内容显示,网络中存在大量指向全民医药网()的“垃圾外链”,原告对于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09:24:10]

[审判长]: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01号公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23号公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0101号公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7682号公证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09:24:30]

[审判长]:

本院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是当事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需要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继而对被告是否存在滥用行为进行判断,对此,本院将逐一予以评述。

[09:25:01]

[审判长]:

一、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由此可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相对于相关市场而言的,即相关市场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09:25:37]

[审判长]: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是明确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在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垄断行为的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判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其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09:26:01]

[审判长]: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因此,当经营者所提供的是服务时,相关市场包括相关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的规定,相关服务市场,是根据服务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服务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对此本院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是指服务商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请求,利用一种互联网应用软件系统,在对相关网页进行搜索和抓取后,经过一定的处理和组织,将查询到的结果反馈给网络用户的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09:26:33]

[审判长]:

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除了搜索引擎服务外,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存在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所必需的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同时,考虑到文化背景、语言习惯等因素,中国的网络用户选择并可以获取的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搜索引擎服务一般来源于中国境内,即中国境内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会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由此可见,“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本案中《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

[09:27:06]

[审判长]:

被告对于本案是否存在“相关市场”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其主要理由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目前我国搜索引擎服务的现状,网络用户在借助关键词并通过搜索引擎寻找自己所关注的网站或者网页内容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密切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不能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借助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以是否付费为标准衡量是否存在“相关市场”的观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09:27:36]

[审判长]:

(二)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在涉及一个经营者时,如其市场份额在相关市场当中达到二分之一时,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09:27:59]

[审判长]:

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之所以规定了可以以市场份额为依据对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推定,是因为市场份额这一因素与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相比,更容易通过经济分析的方式进行比较精确的计算从而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因此,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09:28:21]

[审判长]:

原告主张,其提供的新闻报道或文章中的内容显示:被告所占市场份额已经远远超过了二分之一,足以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看出,原告系选择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通过市场份额来推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当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09:28:43]

[审判长]:

原告所提交的两篇文章中虽然都提及了被告的市场份额,但是,首先,《百度Q3客户数欲破20万大关 付费搜索增长稳健》一文中使用了“付费搜索”、“搜索引擎广告市场”等用语,《百度坐拥中国搜索市场近2/3份额》一文中所使用的是“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一词,因此,上述两文中所提到的“市场份额”所依据的相关市场的范围与本案中所定义的相关市场的范围是否一致无法确定,而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与市场份额的计算直接相关,故本院不能确定上述两文中市场份额的计算是以范围相同的相关市场为依据;

[09:29:06]

[审判长]:

其次,《百度Q3客户数欲破20万大关 付费搜索增长稳健》一文中没有提供其对市场份额进行计算的具体方式,《百度坐拥中国搜索市场近2/3份额》一文中虽提到“采用任意一天内该搜索引擎所使用的人次数占所有搜索引擎使用的人次数的比例来定义该搜索引擎的市场份额”,但同样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并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内容自身所存在的缺陷及缺乏有力的佐证,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确实已经占据“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二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即不足以证明被告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09:29:23]

[审判长]:

二、关于被告是否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

[09:29:41]

[审判长]:

被告虽然承认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抗辩称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即该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所登载的《百度搜索帮助-站长FAQ》中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

[09:30:02]

[审判长]:

其次,原告经营的全民医药网()也确实存在“垃圾外链”。由此可见,全民医药网()被百度搜索减少收录的原因是其网站本身存在的“垃圾外链”被搜索引擎识别后,搜索引擎的反作弊机制对其进行了“减少收录数量”的处罚措施所致。由于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

[09:30:26]

[审判长]:

对于原告所称由于其减少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故被告对全民医药网()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处罚措施的观点,本院认为,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属于两种排名方式,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技术服务系统,只有竞价排名与客户付款的数额具有直接关系,自然排名部分的位次以及被收录的数量与客户是否参与竞价排名或竞价排名投入的多少均无关联性。

[09:30:46]

[审判长]:

此外,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系因原告降低了对竞价排名部分的投入而减少了对全民医药网()自然排名部分的收录数量。因此,原告以其减少竞价排名投入而推定自然排名的结果也受到了影响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09:31:04]

[审判长]: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相反,被告已经通过证据证明其对全民医药网()实施的减少收录数量的措施系对其存在大量“垃圾外链”行为的处罚,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原告所诉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解除对域名一()屏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9:31:34]

[审判长]:

三、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域名二()由原告于2008年10月6日启用,原告确认在此之前该域名并未指向任何网站,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对域名二所指向的网站也采取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措施。因此,原告针对域名二所提的诉讼请求并无可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09:31:56]

[审判长]: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案中所提诉讼主张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09:32:22]

[审判长]:

驳回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五十四元,由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09:32:50]

[审判长]:

审判长姜颖,代理审判员佟姝,代理审判员芮松艳,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穆颖。

[09:34:58]

[审判长]:

判决宣读完毕,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

[ 原告]:

要征询被代理人意见。

[ 被告]:

要征询被代理人意见。

[ 审判长]:

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我宣布,现在闭庭

[09:41:57]

[主持人]:

案件宣判到此结束,媒体正在采访双方代理律师及法官。

[09:43:20]

[主持人]:

“反垄断第一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09:45:24]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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